【用戶】任曉玥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依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檢查分為定期及臨時檢查二種,由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執行之。前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主管機關所發之檢查證,其樣式由主管機關訂定製發,並將樣本發給營運機構存查。依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定期檢查每年一次,其檢查事項如左:一、組織狀況。二、營運管理狀況及服務水準。三、財務狀況。四、車輛維護保養情形。五、路線維護保養情形。六、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七、其他有關事項。臨時檢查得視需要,就前項各款之一部或全部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