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早期療育服務對象是指幾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A)零至三歲
(B)零至六歲
(C)三至六歲
(D) 四至六歲。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2091
統計:A(288),B(1234),C(455),D(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轉銜

用户評論

Frank】評論

早期療育服務從0~6歲開始,但是學校教育的部分從3歲(應該為2歲)開始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的特教法23條中明訂

Krystal Cheng】評論

早期療育服務從0~6歲開始,但是學校教育的部分從3歲開始

s920319】評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102.9.2)第 13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104.11.11)第 9 條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特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