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lensue】評論
第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googo!!】評論
不得遺幾小時→不得逾幾小時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8 依《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規定,對於人之管束不得遺幾小時?(A) 12 小時 (B) 24 小時 (C) 36 小時 (D) 48 小時修改成為48 依《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規定,對於人之管束不得逾幾小時?(A) 12 小時 (B) 24 小時 (C) 36 小時 (D) 48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