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1下列何者是健康保險給付事由?
(A)被保險人因墮胎所致疾病
(B)被保險人因生產住院
(C)被保險人因墮胎所致死亡
(D)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Vivian】評論

健康保險第125條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所稱失能之內容,依各保險契約之約定。第126條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契約前,對於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第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第128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第129條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二、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關係。

蟲不易】評論

依據保險法第 128 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導致之情形,保險人不給付健康保險之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