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在社會救助法第 5 條提及,有下列那個情形,不列入應計算家庭人口範圍?
(A)配偶
(B)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C)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D)未共同生活但有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0088
統計:A(5),B(17),C(469),D(74),E(0)

用户評論

Lin Pj】評論

第 5條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

Yi】評論

D錯在"且無扶養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