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魚燒】評論
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本法情節重大認定之情形) 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 二、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 (B)三、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 四、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而違反下水道相關法令規定,經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規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排放廢(污)水。 五、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 六、排放之廢(污)水中含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