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7.依水污染防治法,工廠排放廢水嚴重危害農漁業生產時,工廠負責人應於事件發生多久時間內通知主管機關?(A)立即通知(B)一小時內(C)三小時內(D)24 小時內

【評論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所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評論主題】16.工廠排放廢水到農田水利會所轄灌排渠道,不符合下列那一個標準,會依水污染防治法處罰?(A)灌溉用水水質標準(B)放流水標準(C)土壤處理標準(D)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

【評論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 (污) 水於地面水

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

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之事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

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

流水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按次處...

【評論主題】13.灌溉管理機構對灌溉設施之堤岸,多久期間應檢修一次?(A)每月(B)每年(C)每六個月(D)每季

【評論內容】

台灣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46條  前條歲修計畫管理機構,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埤池:應注意造林,保林等水土保持工作並定期檢修。   二、圳路:導水路、幹支分線、給水路、排水路、補助水路、隧道、暗渠、配水、量水等設備,每年至少應疏濬或整理一次並填補缺口保持完整。疏濬取出之泥沙、雜草及淤集物,不得佔壓農田或堆集水路兩側。   三、堤岸:每年應檢修一次並於外堤坡種植草木。   四、其他建造物應定期檢查維護並予必要之更新。

【評論主題】3.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B)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C)如有會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

【評論內容】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6條(會務委員會之組織及集會)  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農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大小酌定之,並由具【選舉權之會員】105.5.11修正分區選舉產生,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其會議之組織、議事程序、會議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2.臨時用水執照其核准臨時使用年限,每次不得逾幾年?(A)二年(B)三年(C)四年(D)三年至五年

【評論內容】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四款所定之水權年限,在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用水標的之水權為三年至五年。但引用水源為溫泉水權者,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用水標的之水權為二年至三年。   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臨時用水執照,其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每次不得逾二年。   申請人申請水權年限少於第一項所定水權最低年限者,得依其申請年限核准之。

【評論主題】5.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 14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編制內人員除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組室主管外,其總員額比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灌溉管理人員:百分之三十六至四十四(B)工程人

【評論內容】答案沒有改喔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十四條  農田水利會編制內人員,除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組室主管外,其總員額比率如下:   一、灌溉管理人員:百分之四十至四十八。   二、工程人員:百分之二十六至三十四。   三、一般人員:百分之十八至二十六。   四、技工:百分之八至十六。   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總員額比率,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比率規定之限制。

【評論主題】6.有關農田水利會是否設置管理處,其考量之要件及行政程序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需區域跨二縣市以上(B)需區域跨二個流域以上(C)灌溉排水面積超過三萬公頃而管理不便者(D)需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評論內容】

需符合三者的條件方能酌設管理處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6條  農田水利會區域

1.        跨二縣市以上,

2.        灌溉排水面積超過三萬公頃而管理不便者,

3.        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得酌設管理處。

【評論主題】8.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規定,有關灌溉用水水質之維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B)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統,未經水利會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 (污) 水(C)

【評論內容】

回覆四樓:

灌溉水遭污染 竟無法可罰

摘錄自2009年7月1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農委會主管的「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比起環保署的「放流水標準」,在重金屬項目上,嚴格2到25倍,例如鉛的標準,前者是每公升0.1毫克,後者為1毫克。一旦逾越「放流水標準」,就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開罰,但「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是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所訂,只是行政命令,並沒有法律授權。

換句話說,業者排廢水到灌溉渠道,只要符合「放流水標準」,即使不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也不會被環保稽查人員開單取締。

根據農委會統計,目前合法的「搭排戶」共3600多戶,除畜牧業外,也包括電鍍業、紡織染整業、食品業、電子業等,其廢污水都可...

【評論主題】19.下列何者不是水污染防治法訂定的目的?(A)確保水資源之清潔(B)確保飲用水安全(C)維護生態體系(D)增進國民健康

【評論內容】水污染防治法第1條(立法目的)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     (A)1.水資源之清潔,以     (C)2.維護生態體系,     3.改善生活環境,     (D)4.增進國民健康,     特制定本法。.....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8. 工廠排放廢水到農田水利會所轄灌排渠道,已取得農田水利會搭排證明者,依水污染防治法,是否要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A)不必申請(B)仍然要申請(C)由該工廠自行決定是否申請(D)

【評論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之申請)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

前項登記事項未涉及廢(污)水、污泥之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變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得於規定期限辦理變更。

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適用對象、申請、審查程序、核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向農田水利會取得搭排證明後,仍要向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才能排放廢污水

【評論主題】15.下列何者為非(A)灌溉與排水系統應有明確之區分(B)現有埤池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使用(C)設置於引水口或分水口之重要水門的量水設備,其量計誤差超過百分之十時,應即矯正(D)登記之水權因水源

【評論內容】

台灣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A)灌溉與排水系統應有明確之區分,灌溉餘水應由規定之退水道或排水路排洩。

台灣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39條

(B)現有埤池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使用。

台灣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引水口或分水口由管理機構設置水門指定專人管理之,(C)重要水門並應配有適當之量水設備,經常紀錄水位及流量,量計誤差超過百分之五【百分之十】時,應即矯正。

【10%→5%】才對

水利法第20條(用水優先權之順序)(D)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權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而同時取得水權者,按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輪流使用。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

【評論主題】8.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規定,有關灌溉用水水質之維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B)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統,未經水利會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 (污) 水(C)

【評論內容】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二十 (C)水利會應經常檢驗其事業區域內之灌溉用水水質,並予記錄。 (A)前項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之。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二十一 (B)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4.主管機關受理水權登記申請後,經審查認為適當者,應予公告,其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幾日?(A)十日(B)十五日(C)二十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34條(申請之駁回與公告)  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十日內附具理由駁回申請;認為適當者,應即於審查完畢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一、揭示於申請登記之水權所在顯著地方。   二、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地方。   前項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評論主題】1.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0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任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農田水利事業相關之水資源開發及水庫興建事項(B)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C)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0條(任務種類)  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如下:   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   (B)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C)三、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   四、農田水利事業效益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D)五、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   六、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

沒有”(A)農田水利事業相關之水資源開發及水庫興建事項”

【評論主題】8.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規定,有關灌溉用水水質之維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B)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統,未經水利會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 (污) 水(C)

【評論內容】

回覆四樓:

灌溉水遭污染 竟無法可罰

摘錄自2009年7月1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農委會主管的「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比起環保署的「放流水標準」,在重金屬項目上,嚴格2到25倍,例如鉛的標準,前者是每公升0.1毫克,後者為1毫克。一旦逾越「放流水標準」,就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開罰,但「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是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所訂,只是行政命令,並沒有法律授權。

換句話說,業者排廢水到灌溉渠道,只要符合「放流水標準」,即使不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也不會被環保稽查人員開單取締。

根據農委會統計,目前合法的「搭排戶」共3600多戶,除畜牧業外,也包括電鍍業、紡織染整業、食品業、電子業等,其廢污水都可...

【評論主題】8.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規定,有關灌溉用水水質之維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B)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統,未經水利會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 (污) 水(C)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二十

(C)水利會應經常檢驗其事業區域內之灌溉用水水質,並予記錄。

(A)前項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之。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二十一

(B)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統,未經水利會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污)水;

【(D)錯的原因】→灌溉專用渠道則絕對禁止排放廢(污)水。

都告訴你【絕對禁止】了XD,灌溉用水就是要確保乾淨,否則施作的土地種出來的作物會有問題

【評論主題】9.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第 5 章規定,有關水路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灌溉及排水路,除政府機關、其他事業機構及法人外,自然人不得申請變更之(B)新設水路用地申請人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二十八

(A)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灌溉及排水路,如政府機關或其他事業機構,法人、自然人為提高其所有土地之有效利用,得向水利會申請變更之。【-自然人也可申請喔!】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三十

(B)新設水路用地申請人應先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並無償設定地役權或地上權,預告登記予水利會或受益人。

前項新設水路位於非都市土地應一併辦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若為重要水利設施位於都市土地,應於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申請變更為水利設施專用地。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三十一

新設水路不得妨礙原有引水、蓄水或排水系統;(C)其水路用地、工程設施及變更水路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水路變更及工程設施應報請水利會監督辦理,(D)非經驗收,原水路不得廢棄。

【評論主題】20.在農田水利會所轄渠道內,發現工廠埋設不明管線排放廢水,由下列何者公告廢止該不明管線?(A)農田水利會(B)農業主管機關(C)工業主管機關(D)環保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16條(不明排放管之管制)  事業廢(污)水利用不明排放管排放者,由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經公告一週尚無人認領者,得予以封閉或排除該排放管線。

    而水污染防治法的主管機關是~~

水污染防治法第3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評論主題】19.下列何者不是水污染防治法訂定的目的?(A)確保水資源之清潔(B)確保飲用水安全(C)維護生態體系(D)增進國民健康

【評論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1條(立法目的)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

    (A)1.水資源之清潔,以

    (C)2.維護生態體系,

    3.改善生活環境,

    (D)4.增進國民健康,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飲用水是來自飲用水管理條例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 條

   為確保(B)飲用水水源水質,提昇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評論主題】17.依水污染防治法,工廠排放廢水嚴重危害農漁業生產時,工廠負責人應於事件發生多久時間內通知主管機關?(A)立即通知(B)一小時內(C)三小時內(D)24 小時內

【評論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所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評論主題】16.工廠排放廢水到農田水利會所轄灌排渠道,不符合下列那一個標準,會依水污染防治法處罰?(A)灌溉用水水質標準(B)放流水標準(C)土壤處理標準(D)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

【評論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 (污) 水於地面水

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

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

應遵行之事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

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

流水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

完成改善者,按次處...

【評論主題】18. 工廠排放廢水到農田水利會所轄灌排渠道,已取得農田水利會搭排證明者,依水污染防治法,是否要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A)不必申請(B)仍然要申請(C)由該工廠自行決定是否申請(D)

【評論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之申請)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

前項登記事項未涉及廢(污)水、污泥之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變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得於規定期限辦理變更。

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適用對象、申請、審查程序、核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向農田水利會取得搭排證明後,仍要向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才能排放廢污水

【評論主題】15.下列何者為非(A)灌溉與排水系統應有明確之區分(B)現有埤池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使用(C)設置於引水口或分水口之重要水門的量水設備,其量計誤差超過百分之十時,應即矯正(D)登記之水權因水源

【評論內容】

台灣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A)灌溉與排水系統應有明確之區分,灌溉餘水應由規定之退水道或排水路排洩。

台灣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39條

(B)現有埤池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使用。

台灣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引水口或分水口由管理機構設置水門指定專人管理之,(C)重要水門並應配有適當之量水設備,經常紀錄水位及流量,量計誤差超過百分之五【百分之十】時,應即矯正。

【10%→5%】才對

水利法第20條(用水優先權之順序)(D)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權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而同時取得水權者,按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輪流使用。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

【評論主題】13.灌溉管理機構對灌溉設施之堤岸,多久期間應檢修一次?(A)每月(B)每年(C)每六個月(D)每季

【評論內容】

台灣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46條  前條歲修計畫管理機構,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埤池:應注意造林,保林等水土保持工作並定期檢修。   二、圳路:導水路、幹支分線、給水路、排水路、補助水路、隧道、暗渠、配水、量水等設備,每年至少應疏濬或整理一次並填補缺口保持完整。疏濬取出之泥沙、雜草及淤集物,不得佔壓農田或堆集水路兩側。   三、堤岸:每年應檢修一次並於外堤坡種植草木。   四、其他建造物應定期檢查維護並予必要之更新。

【評論主題】8.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規定,有關灌溉用水水質之維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B)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統,未經水利會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 (污) 水(C)

【評論內容】

回覆四樓:

灌溉水遭污染 竟無法可罰

摘錄自2009年7月1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農委會主管的「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比起環保署的「放流水標準」,在重金屬項目上,嚴格2到25倍,例如鉛的標準,前者是每公升0.1毫克,後者為1毫克。一旦逾越「放流水標準」,就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開罰,但「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是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所訂,只是行政命令,並沒有法律授權。

換句話說,業者排廢水到灌溉渠道,只要符合「放流水標準」,即使不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也不會被環保稽查人員開單取締。

根據農委會統計,目前合法的「搭排戶」共3600多戶,除畜牧業外,也包括電鍍業、紡織染整業、食品業、電子業等,其廢污水都可...

【評論主題】11.二水權人訂定換水契約,其交換使用時間超過幾年時,應由雙方辦理水權變更登記?(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

【評論內容】第19條之1(換水契約之訂定與生效)  水權人交換使用全部或一部分引水量者,應由雙方訂定換水契約,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但交換使用時間超過三年者,應由雙方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評論主題】12.臨時用水執照其核准臨時使用年限,每次不得逾幾年?(A)二年(B)三年(C)四年(D)三年至五年

【評論內容】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9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四款所定之水權年限,在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用水標的之水權為三年至五年。但引用水源為溫泉水權者,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用水標的之水權為二年至三年。   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臨時用水執照,其核准臨時使用權年限,每次不得逾二年。   申請人申請水權年限少於第一項所定水權最低年限者,得依其申請年限核准之。

【評論主題】9.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第 5 章規定,有關水路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灌溉及排水路,除政府機關、其他事業機構及法人外,自然人不得申請變更之(B)新設水路用地申請人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二十八

(A)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灌溉及排水路,如政府機關或其他事業機構,法人、自然人為提高其所有土地之有效利用,得向水利會申請變更之。【-自然人也可申請喔!】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三十

(B)新設水路用地申請人應先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並無償設定地役權或地上權,預告登記予水利會或受益人。

前項新設水路位於非都市土地應一併辦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若為重要水利設施位於都市土地,應於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申請變更為水利設施專用地。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三十一

新設水路不得妨礙原有引水、蓄水或排水系統;(C)其水路用地、工程設施及變更水路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水路變更及工程設施應報請水利會監督辦理,(D)非經驗收,原水路不得廢棄。

【評論主題】5.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 14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編制內人員除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組室主管外,其總員額比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灌溉管理人員:百分之三十六至四十四(B)工程人

【評論內容】答案沒有改喔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十四條  農田水利會編制內人員,除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組室主管外,其總員額比率如下:   一、灌溉管理人員:百分之四十至四十八。   二、工程人員:百分之二十六至三十四。   三、一般人員:百分之十八至二十六。   四、技工:百分之八至十六。   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總員額比率,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比率規定之限制。

【評論主題】8.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規定,有關灌溉用水水質之維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B)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統,未經水利會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 (污) 水(C)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二十

(C)水利會應經常檢驗其事業區域內之灌溉用水水質,並予記錄。

(A)前項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之。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二十一

(B)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統,未經水利會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污)水;

【(D)錯的原因】→灌溉專用渠道則絕對禁止排放廢(污)水。

都告訴你【絕對禁止】了XD,灌溉用水就是要確保乾淨,否則施作的土地種出來的作物會有問題

【評論主題】3.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B)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C)如有會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

【評論內容】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6條(會務委員會之組織及集會)  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農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大小酌定之,並由具【選舉權之會員】105.5.11修正分區選舉產生,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其會議之組織、議事程序、會議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6.有關農田水利會是否設置管理處,其考量之要件及行政程序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需區域跨二縣市以上(B)需區域跨二個流域以上(C)灌溉排水面積超過三萬公頃而管理不便者(D)需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評論內容】

需符合三者的條件方能酌設管理處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6條  農田水利會區域

1.        跨二縣市以上,

2.        灌溉排水面積超過三萬公頃而管理不便者,

3.        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得酌設管理處。

【評論主題】10.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第 39 點規定,建造、拆除灌溉蓄水池及附屬設施除報經建物主管機關核定外,應檢具計畫書、圖樣、說明書連同有關會員(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D)四分

【評論內容】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三十九 建造、拆除灌溉蓄水池及附屬設施除報經建物主管機關核定外,應檢具計畫書、圖樣、說明書連同有關會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書.....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4.主管機關受理水權登記申請後,經審查認為適當者,應予公告,其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幾日?(A)十日(B)十五日(C)二十日(D)三十日

【評論內容】第34條(申請之駁回與公告)  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十日內附具理由駁回申請;認為適當者,應即於審查完畢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一、揭示於申請登記之水權所在顯著地方。   二、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地方。   前項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評論主題】1.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0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任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農田水利事業相關之水資源開發及水庫興建事項(B)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C)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0條(任務種類)  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如下:   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   (B)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C)三、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   四、農田水利事業效益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D)五、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   六、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

沒有”(A)農田水利事業相關之水資源開發及水庫興建事項”

【評論主題】19.依據水利法之規定,水利主管機關因自來水事業之需要,得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但應由何單位酌予補償:(A)自來水事業機構 (B)水利主管機關 (C)戶政主管機關 (D)工業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

水利法第26條       主管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但應由【公共事業機構】酌予補償。

公共事業→農業用水要挪移做家用或公共給水,就由自來水事業機構(公共事業機構)來做補償

【評論主題】11.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政府應設置農業發展基金,其額度如何? (A)一千五佰億元(B)一千六百億元 (C) 一千七百億元 (D) 一千八百億元

【評論內容】農業發展條例第54條      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政府應設置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農業發展基金,以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農業發展基金來源除捐贈款外,不足額應由政府分【十二年】編列預算補足。前項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應為農民之福利及農業發展之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8.農業主管機關完成農地利用綜合規劃地區,應至少每幾年通盤檢討一次? (A)三年 (B)四年(C)五年 (D)六年

【評論內容】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      主管機關得依據農業用地之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因素、技術條件及農民意願,配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之劃定,擬訂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建立適地適作模式。前項完成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地區,應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當地發展情況作必要之修正。

【評論主題】7.主管機關對於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所核發之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幾年?(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評論內容】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  【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前項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有效期間內,因水質惡化有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登記事項不足以維護水體,或不廢止對公益將有危害者,應變更許可事項或廢止之。

【評論主題】5.水權取得後,繼續停用逾多少年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公告後,即喪失其水權,並撤銷其水權狀:(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評論內容】水利法第24條      水權取得後,繼續停用逾【二年】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公告後,即喪失其水權,並撤銷其水權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保留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6.用水標的可分為:A農業用水 B家用及公共給水 C水力用水 D.工業用水,其順序下列何者正確?(A) A.B.C.D (B) B.A.C.D(C) A.B.D.C (D) B.A.D.C

【評論內容】

 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

 (B)一、家用及公共給水。

 (A)二、農業用水。

 (C)三、水力用水。

 (D)四、工業用水。

五、水運。

六、其他用途。

前項順序,省(市)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評論主題】8.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規定,有關灌溉用水水質之維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B)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統,未經水利會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 (污) 水(C)

【評論內容】

回覆四樓:

灌溉水遭污染 竟無法可罰

摘錄自2009年7月1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農委會主管的「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比起環保署的「放流水標準」,在重金屬項目上,嚴格2到25倍,例如鉛的標準,前者是每公升0.1毫克,後者為1毫克。一旦逾越「放流水標準」,就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開罰,但「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是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所訂,只是行政命令,並沒有法律授權。

換句話說,業者排廢水到灌溉渠道,只要符合「放流水標準」,即使不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也不會被環保稽查人員開單取締。

根據農委會統計,目前合法的「搭排戶」共3600多戶,除畜牧業外,也包括電鍍業、紡織染整業、食品業、電子業等,其廢污水都可...

【評論主題】8.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規定,有關灌溉用水水質之維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B)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統,未經水利會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 (污) 水(C)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二十

(C)水利會應經常檢驗其事業區域內之灌溉用水水質,並予記錄。

(A)前項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之。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二十一

(B)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統,未經水利會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污)水;

【(D)錯的原因】→灌溉專用渠道則絕對禁止排放廢(污)水。

都告訴你【絕對禁止】了XD,灌溉用水就是要確保乾淨,否則施作的土地種出來的作物會有問題

【評論主題】26.用水標的可分為:A農業用水 B家用及公共給水 C水力用水 D.工業用水,其順序下列何者正確?(A) A.B.C.D (B) B.A.C.D(C) A.B.D.C (D) B.A.D.C

【評論內容】

 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

 (B)一、家用及公共給水。

 (A)二、農業用水。

 (C)三、水力用水。

 (D)四、工業用水。

五、水運。

六、其他用途。

前項順序,省(市)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評論主題】8.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規定,有關灌溉用水水質之維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B)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統,未經水利會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 (污) 水(C)

【評論內容】

回覆四樓:

灌溉水遭污染 竟無法可罰

摘錄自2009年7月1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農委會主管的「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比起環保署的「放流水標準」,在重金屬項目上,嚴格2到25倍,例如鉛的標準,前者是每公升0.1毫克,後者為1毫克。一旦逾越「放流水標準」,就可根據「水污染防治法」開罰,但「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是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所訂,只是行政命令,並沒有法律授權。

換句話說,業者排廢水到灌溉渠道,只要符合「放流水標準」,即使不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也不會被環保稽查人員開單取締。

根據農委會統計,目前合法的「搭排戶」共3600多戶,除畜牧業外,也包括電鍍業、紡織染整業、食品業、電子業等,其廢污水都可...

【評論主題】8.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規定,有關灌溉用水水質之維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B)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統,未經水利會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 (污) 水(C)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二十

(C)水利會應經常檢驗其事業區域內之灌溉用水水質,並予記錄。

(A)前項水質標準由農委會訂定公告之。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二十一

(B)水利會所屬之灌排系統,未經水利會之同意,不得擅自排放廢(污)水;

【(D)錯的原因】→灌溉專用渠道則絕對禁止排放廢(污)水。

都告訴你【絕對禁止】了XD,灌溉用水就是要確保乾淨,否則施作的土地種出來的作物會有問題

【評論主題】35.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多少立方公尺者,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A)一千立方公尺 (B)二千立方公

【評論內容】水污染防治法第31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之情形)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予以監測:   一、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一千立方公尺者。   二、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認定係重大水污染源者。   前項監測結果、監測儀器校正,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評論主題】34.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下列何單位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A)環保署 (B)農委會(C)水利會 (D)直轄市、縣(市)政府

【評論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之申請)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   前項登記事項未涉及廢(污)水、污泥之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變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得於規定期限辦理變更。   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適用對象、申請、審查程序、核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33.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一年內經幾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視為情節重大?(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無次數規定

【評論內容】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本法情節重大認定之情形)  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   二、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   (B)三、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   四、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而違反下水道相關法令規定,經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規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排放廢(污)水。   五、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   六、排放之廢(污)水中含有有...

【評論主題】32.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幾日?(A) 10 日 (B) 30 日 (C) 60 日 (D) 90 日

【評論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61條(補正、改善或申報之期限)

  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者,其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評論主題】31.依水污染防治法之專有名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污水是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B)放流水是指進入承受水體後之廢(污)水(C)涵容能力是指在不妨害水體正常用途情況下,水體所能涵容污染

【評論內容】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專有名詞定義)

(A)九、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B)十四、放流水:指進入承受水體後【前】之廢(污)水。

(C)十五、涵容能力:指在不妨害水體正常用途情況下,水體所能涵容污染物之量。

(D)四、污染物:指任何能導致水污染之物質、生物或能量。

【評論主題】30.依水利法規定,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由興辦人劃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禁止相關行為,下列何種行為,非屬禁止事項,但需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A)排注廢污水 (B)填塞圳路(C)採取或堆置土石 (

【評論內容】

水利法第63條之3(灌溉事業設施範圍核定公告後之禁止行為)

  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由興辦人劃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禁止下列行為:   (B)一、填塞圳路。   二、毀損埤池、圳路或附屬建造物。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D)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C)五、採取或堆置土石。   六、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或養殖水產物。   七、其他妨礙灌溉設施安全之行為。   (A)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29.主管機關為防止含水層水量之流失或水質之污染,得僱工代辦將水井封閉或填塞,其費用如何負擔?(A)水井所有人全部負擔(B)地方政府補助水井所有人一半(C)主管機關全部負擔(D)施工單位自行負擔

【評論內容】水利法第60條之2(水井之封閉或填塞義務)  水井停止使用或廢棄時,水井所有人應將水井封閉或填塞,以防止含水層水量之流失或水質之汙染。   前項水井之封閉或填塞,主管機關得僱工代辦;其費用由水井所有人負擔。

【評論主題】28.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下列何機構申請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A)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B)農田水利會(C)水利署 (D)農委會

【評論內容】

水利法第60條(鑿井圖表申請期限)

  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   地下水鑿井業之許可、資格、條件及其分類、技術條件、施工、經營管理事項及其所屬技術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管理之。

【評論主題】27.依水利法規定,水權之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幾日內附具理由駁回申請?認為適當者,應即於審查完畢幾日內依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又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幾日?(A

【評論內容】

水利法第34條(申請之駁回與公告)

  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十日內附具理由駁回申請;認為適當者,應即於審查完畢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一、揭示於申請登記之水權所在顯著地方。   二、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地方。   前項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評論主題】26.依水利法規定,一般水權取得後,繼續停用逾幾年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公告後,即喪失其水權,並撤銷其水權?(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半年

【評論內容】

水利法第24條(停用2年後之水權撤銷與保留)

  水權取得後,繼續停用逾二年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公告後,即喪失其水權,並撤銷其水權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保留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4.亢旱季節水源銳減,無法依照原定灌溉計畫時,水利會對已種植之農田,除改行非常灌溉外,必要時得經下列何者同意後,由水利會公告停止部分農田引灌?(A)行政院 (B)經濟部(C)農委會 (D)當地地方政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十

  亢旱季節水源銳減,無法依照原定灌溉計畫時,水利會對已種植之農  田,除改行非常灌溉外,必要時得經農委會同意後,由水利會公告停止部分農田引灌。但對被停灌而未種植之農田,應酌減或免收其應納費用。

  前項所稱非常灌溉係與原定灌溉計畫不同,且專為亢旱情形擬定之灌溉計畫。非常灌溉之供水計畫應公告實施,並報農委會備查。

【評論主題】23.農田水利設施如遇重大災害,水利會應立即緊急搶修,必要時報請下列何機構協調相關單位予以協助?(A)各地方河川局 (B)水利署(C)地方縣市政府 (D)行政院農委會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五十六

農田水利設施如遇重大災害,水利會應立即緊急搶修,必要時報請農委會協調水利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等相關單位予以協助。

【評論主題】22.依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規定,水利會對農田水利設施之養護,除防汛及災害搶修時辦理外,每年並應總檢查幾次?(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無次數規定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五十六

水利會對農田水利設施之養護,除防汛及災害搶修時辦理外,每年並應總檢查一次,擬具歲修計畫;其屬一般性養護工程,應儘量於農暇分配受益農民辦理之。因故未能出工,得僱工代理。

【評論主題】21.依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規定,灌溉蓄水池之平時蓄水位及洪水位各不得超過:(A)計畫常水位及計畫洪水位(B)標準常水位及標準洪水位(C)標準常水位及計畫洪水位(D)計畫常水位及標準洪水位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四十、

灌溉蓄水池之平時蓄水位及洪水位各不得超過計畫常水位及計畫洪水位。

【評論主題】20.依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規定,小組會員出席水利小組會議得委託同小組之其他會員代理出席。但一人不得同時接受超過該小組會員總數多少百分比以上會員之委託,超過者,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A)百分之三 (

【評論內容】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5條  水利小組會議,議案之表決,應有小組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小組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小組會員出席水利小組會議得委託同小組之其他會員代理出席。但一人不得同時接受超過該小組會員總數百分之三以上會員之委託,超過者,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評論主題】19.依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規定,水利小組係會員於田間灌溉配水之基層組織,請問:農田水利會得在灌溉面積多少公頃以上至多少公頃以下之範圍內,以埤圳為單位設一水利小組?(A)三十一公頃以上一百三十公頃以下(

【評論內容】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1條  水利小組係會員於田間灌溉配水之基層組織。   農田水利會得在灌溉面積五十一公頃以上一百五十公頃以下之範圍內,以埤圳為單位設一水利小組;其埤圳之灌溉面積較大者,得按支分線分設二個以上水利小組;區域過小者,得合併鄰近區域聯合設置之。   水利小組由區域內會員組成之,其名稱以埤圳所在地地名或重劃區域名稱為原則。

【評論主題】18.依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規定,農田水利會區域跨二縣市以上,灌溉排水面積超過多少公頃而管理不便者,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酌設管理處?(A)一萬公頃 (B)二萬公頃 (C)三萬公頃 (D)四萬公頃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6條

農田水利會區域跨二縣市以上,灌溉排水面積超過三萬公頃而管理不便者,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酌設管理處。

【評論主題】17.依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規定,農田水利會內設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幾個?(A)四個 (B)六個 (C)八個 (D)十個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7條

  農田水利會內設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並依業務設工務、管理、財務、總務四組及人事、主計、輔導、資訊四室,組、室並得分股辦事。業務較簡之農田水利會得合併組、室或置專人辦理之。   農田水利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將總務組或資訊室併入其他組、室,並增設新組、室;新組、室名稱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評論主題】16.依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規定,農田水利會之會務委員連續幾次會議(包括臨時會) 未依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請假而不出席會議者,視為辭職?(A)二次 (B)三次 (C)四次 (D)五次

【評論內容】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7條  會務委員會以實有會務委員數為應出席人數。   會務委員連續二次會議(包括臨時會)未依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請假而不出席會議者,視為辭職,並自第二次會議結束之次日起生效。   前項視為辭職之會務委員名單,由農田水利會報主管機關備查。

【評論主題】15.有關農田水利會之人員或員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置主任工程師及專門委員各一人(B)農田水利會員額編制,以灌溉排水面積一百五十五公頃置一人為原則,由主管機關核定之(C)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得

【評論內容】

  (B)農田水利會員額編制,以灌溉排水面積一百五十五公頃置一人為原則,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除得置第一項各類人員外,並(C)得置助理員;其員額編制,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面積規定之限制,不得逾四十【正解:五十】人。   前項規定,(D)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自該日起始進用之技工、工友,得【正解:不得】陞遷為前項所定之助理員。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3條  農田水利會得(A)置主任工程師一人、專門委員、組長、室主任、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員、秘書、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及技工各若干人。

【評論主題】14.農田水利會新擴增之事業區域,在會員未受益前,得由該區域預定受益會員以書面向該農田水利會推舉代表列席會務委員會,參與審議有關該區域新建工程及財務負擔等事項,其名額由下列何者定之?(A)會務委員會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0條  農田水利會新擴增之事業區域,在會員未受益前,得由該區域預定受益會員以書面向該(B)農田水利會推舉代表列席會務委員會,參與審議有關該區域新建工程及財務負擔等事項,其名額由農田水利會定之。

  舉例來說,一般會員會接觸到的單位為工作站,工作站內有新擴增的事業區域,須呈報給上面的管理處,再由管理處呈報給本會(若沒有管理處則直接呈報給本會決定)。

【評論主題】13.下列何項不是農田水利會工作站之職掌?(A)小排水門以上灌溉排水設施之維修(B)水利妨害之取締及防汛之搶險(C)會費之經收(D)水權登記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9條

  工作站之職掌如下:   一、小給水門、(A)小排水門以上灌溉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歲修、改善、(B)水利妨害之取締及防汛之搶險。   二、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引水、輸水、分水之管理及調節。   三、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   四、水利糾紛之調解處理。   五、水利政令及灌溉制度之推行。   六、灌溉水質之監視處理。   七、灌溉計畫之擬訂及執行,耕作面積與生產量之調查。   八、會員會籍及灌溉地籍異動之查報。   (C)九、會費及工程費等各種費用之經收。   十、公共財產之維護管理。   十一、農田水利會交辦事項。   工作站除第一項所列職掌外,得因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氣象...

【評論主題】12.農田水利會會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下列何人代理?(A)副會長 (B)總幹事 (C)專門委員 (D)由會長指定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1條(會長出缺之代理及補選)  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由該會【總幹事】代理,並應於代理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但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不補選。

【評論主題】11.若在某一縣市行政區域內有三個不同水源之灌溉區域,以設立幾個農田水利會為原則?(A)一個 (B)二個 (C)三個 (D)六個

【評論內容】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條  農田水利會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視各該事業區域之地理環境、水源分配、灌溉排水設施及經濟利益核定設立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   一、一個水系之灌溉區域以設立一個農田水利會為原則。   二、在同一縣市行政區域內不同水源之灌溉區域以設立一個農田水利會為原則。

【評論主題】10.各農田水利會之經費,得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代收經管。其所得之盈餘,應酌提多少百分比,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之輔導費用?(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十五 (D)百分之二十

【評論內容】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2條(經費之代收經營)  各農田水利會之經費,得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代收經管。其所得之盈餘,應酌提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之輔導費用。

【評論主題】9.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幾年起,分年徵收?(A)一年 (B)二年 (C)三年 (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6條(徵收工程受益費)  

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分年徵收,以工程費總額為限。   受益土地變更用途時,未繳清之工程費,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受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承受人負擔之。

 

意思是峻工第一年(受益第一年)很難起算完整,統一以受益第二年分年徵收

【評論主題】8.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有關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議決工作計畫(B)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C)審議組織章程及會員停權等有關權利義務事項(D)審議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8條(會務委員會之職權)  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C)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會員停權等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A)二、議決工作計畫。

錯誤選項→(D)三、審議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五年【十年】期間之租賃。

   (B)四、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     五、審議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長及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七、議決會員陳情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其屬於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審議或議決事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一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決定之。   會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評論主題】7.下列何者無法加入成為農田水利會之會員?(A)公有耕地之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B)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C)私有耕地之地役權人 (D)公有耕地之承租權人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4條(會員資格)

  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   (A)一、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B)二、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D)三、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或永佃權人。   四、其他受益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權利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為會員。

 

若欲成為水利會事業區域內會員,首先要有農地的

1.所有權或

2.承租或農地特有的農育權(及永佃權)

只有通行權力的地役權是不行的

【評論主題】6.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農田水利會之事業區域,係由主管機關根據相關因素定之。下列何者不是主管機關決定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時需考量之因素?(A)河川水系 (B)地理環境(C)行政區域 (D)經濟利益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5條(事業區域之擬定)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由主管機關根據(A)河川水系、(B)地理環境及(D)經濟利益定之。

補充一下: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條

  農田水利會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視各該事業區域之

  (B)1.地理環境、

  2.水源分配、

  3.灌溉排水設施及

  (C)4.經濟利益  核定設立之。

但本規程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

  一、一個水系之灌溉區域以設立一個農田水利會為原則。

  二、在同一縣市行政區域內不同水源之灌溉區域以設立一個農田水利會為原則。

 

兩者的法條很類似,不過一個是單純事業區域的擬定,一個是主管機關看事業區域擬定後各條件分佈的狀況來設立水...

【評論主題】5.有關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B)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C)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工程用地之承租或承購)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A)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B)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C)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錯誤訂正→(D)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減半【全部豁免】。

【評論主題】4.欲參與農田水利會會長之選舉者,須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行政,或其他相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所指相關工作經驗,不包括:(A)土木 (B)水利 (C)水保 (D)農業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第19條之1(會長候選人之資格)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八年以上行政、(B)水利、(A)土木、(D)農業有關工作經驗。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或一級主管六年以上。   會長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進行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沒有水保(水土保持)

【評論主題】3.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來源不包括:(A)建造物使用費(B)餘水使用費(C)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D)徵收抽取地下水使用費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4條(經費)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下列收入充之:   (C)一、會費收入。  (A)(B)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前項各款收入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5條(會費徵收及加收會費)  農田水利會會費,應(C)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   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前項水利會會費未恢復徵收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

第28條(建造物使用...

【評論主題】2.農田水利會之任務不包括下列何者?(A)農田水利事業之水權登記、買賣及轉移事項(B)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C)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D)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0條(任務種類)

  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如下:   (D)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   (B)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C)三、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     四、農田水利事業效益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     六、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

 

錯誤選項解析

 

水利法第27條(登記生效主義)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本法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不適用之。

水利法第28條(辦理水權登記機關)  (D)水權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評論主題】1.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B)農田水利會一律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埤圳之名稱(C)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D)會務委員會每年集會一次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立法依據)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A)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條(農田水利會名稱)

  (B)農田水利會一律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埤圳之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6條(會務委員會之組織及集會)

  (C)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農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大小酌定之,並由具選舉權之會員分區選舉產生,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錯誤選項→(D)會務委員會每年【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其會議之組織、議事程序、會議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9.依據水利法之規定,水利主管機關因自來水事業之需要,得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但應由何單位酌予補償:(A)自來水事業機構 (B)水利主管機關 (C)戶政主管機關 (D)工業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

水利法第26條       主管機關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得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但應由【公共事業機構】酌予補償。

公共事業→農業用水要挪移做家用或公共給水,就由自來水事業機構(公共事業機構)來做補償

【評論主題】8.農業主管機關完成農地利用綜合規劃地區,應至少每幾年通盤檢討一次? (A)三年 (B)四年(C)五年 (D)六年

【評論內容】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      主管機關得依據農業用地之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因素、技術條件及農民意願,配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之劃定,擬訂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建立適地適作模式。前項完成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地區,應至少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當地發展情況作必要之修正。

【評論主題】11.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政府應設置農業發展基金,其額度如何? (A)一千五佰億元(B)一千六百億元 (C) 一千七百億元 (D) 一千八百億元

【評論內容】農業發展條例第54條      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政府應設置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農業發展基金,以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農業發展基金來源除捐贈款外,不足額應由政府分【十二年】編列預算補足。前項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應為農民之福利及農業發展之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7.主管機關對於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所核發之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幾年?(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評論內容】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  【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前項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有效期間內,因水質惡化有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登記事項不足以維護水體,或不廢止對公益將有危害者,應變更許可事項或廢止之。

【評論主題】6.鑿井工程試水完成後多少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地層圖、抽水設備及抽水試驗記錄(A)十二日(B)十三日 (C)十四日 (D)十五日(E)三十日

【評論內容】

水利法第60條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地下水鑿井業之許可、資格、條件及其分類、技術條件、施工、經營管理事項及其所屬技術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管理之。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14條地下水鑿井業應於鑿井工程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供

1.水利事業興辦人地質柱狀圖、

2.抽水設備竣工圖

3.及抽水試驗紀錄表,

作為申報竣工報告之資料。

【評論主題】5.水權取得後,繼續停用逾多少年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公告後,即喪失其水權,並撤銷其水權狀:(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評論內容】水利法第24條      水權取得後,繼續停用逾【二年】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公告後,即喪失其水權,並撤銷其水權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保留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2.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有關廢(污)水排放之總量管制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擬訂(B)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核定(C)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

【評論內容】

(B)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核定---應該是錯的,要與比較熟悉業務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後才能核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

水體之全部或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該水體之涵容能力,以廢 (污) 水排放之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

一、因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密集,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

  體之水質標準者。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

前項總量管制方式,由(A)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D)水體之部分或全部涉及二直轄市、縣 (市) 者,或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特定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6.用水標的可分為:A農業用水 B家用及公共給水 C水力用水 D.工業用水,其順序下列何者正確?(A) A.B.C.D (B) B.A.C.D(C) A.B.D.C (D) B.A.D.C

【評論內容】

 用水標的之順序如左:

 (B)一、家用及公共給水。

 (A)二、農業用水。

 (C)三、水力用水。

 (D)四、工業用水。

五、水運。

六、其他用途。

前項順序,省(市)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

【評論主題】16.下列何者非屬水利小組之任務?(A)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維護、管理及修補(B)區域內用水之管理(C)氣象、水文、土壤之觀測、調查(D)協助工程用地之處理

【評論內容】

錯誤選項--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9條

  工作站之職掌如下:   一、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灌溉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歲修、改善、水利妨害之取締及防汛之搶險。   二、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引水、輸水、分水之管理及調節。   三、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   四、水利糾紛之調解處理。   五、水利政令及灌溉制度之推行。   六、灌溉水質之監視處理。   七、灌溉計畫之擬訂及執行,耕作面積與生產量之調查。   八、會員會籍及灌溉地籍異動之查報。   九、會費及工程費等各種費用之經收。   十、公共財產之維護管理。   十一、農田水利會交辦事項。   工作站除第一項所列職掌外,得因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C)一、...

【評論主題】30.下列何者非水資源作業基金之用途範圍?(A)水庫設施之管理及疏濬 (B)相關人才培訓(C)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 (D)水庫水質污染整治

【評論內容】

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A)排水設施管理及清淤疏濬之支出。

  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C)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之支出。

  三、辦理水庫更新改善之支出。

  四、(B)相關人才培訓之支出。

  五、辦理回饋措施之支出。

  六、水資源調配支出。

  七、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及第五項所定支用項目之支出。

  八、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支出。

  九、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八款所定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之用途,為溫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

  定之支用項目。

  前條第四款之收入,應納入依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分別設置之專戶,專供

  第一項...

【評論主題】25.依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規定,有關農田水利設施之養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屬一般性養護工程應儘量於農暇分配受益農民辦理之(B)小給排水路之平時養護及災害搶修由水利會負責辦理(C)水利會應

【評論內容】

錯誤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五十五

水利會對農田水利設施應分區分段派員經常巡視,如有損壞或漏水應即派工修復。(B)小給排水路之平時養護及災害搶修,應由相關灌溉排水受益人分段負責辦理。

正確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五十六

水利會對農田水利設施之養護,(D)除防汛及災害搶修時辦理外,每年並應總檢查一次,擬具歲修計畫;(A)其屬一般性養護工程,應儘量於農暇分配受益農民辦理之。因故未能出工,得僱工代理。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五十七

水利會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歲修計畫:

(一)(C)水庫、灌溉蓄水池:應注意造林、保林等水土保持工作,並定期檢修。

(二)圳路:導水路、幹支分線、給水路、排水路、補助水路、隧道、暗渠...

【評論主題】29.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多久以前,申請展限登記?(A) 15 日 (B) 30 日(C) 2 個月 (D) 3 個月

【評論內容】

水利法第40條

  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三十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

【評論主題】22.依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規定,申請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申請人之申請證件齊全時,水利會應於幾日內辦理會勘,並於幾日內核定?(A) 5 日;15 日 (B) 5 日;30 日(C) 7 日;15

【評論內容】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三十三  申請使用農田水利建造物依下列手續辦理之:  (一)申請人填妥申請書並備齊附件送交所屬水利工作站依程序核辦,水利會視需要得另派員複勘。  (二)申請人應依通知繳納各項費用並檢具繳費報核單送交水利會。  (三)申請人自辦之工程,應於開工前向水利工作站提出開工報告書,施工中水利會得派員指導,完工後檢具完工報告書請水利會派員檢驗。  (四)第二、三兩款之書件或工程經水利會審驗符合規定後,水利會應復知申請人並同意使用。

  申請人之申請證件齊全時,水利會應於七日內辦理會勘,並於會勘後三十日內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