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依水利法規定,水權之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幾日內附具理由駁回申請?認為適當者,應即於審查完畢幾日內依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又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幾日?
(A)都 10 日
(B) 10 日;10 日;15 日
(C) 10 日;15 日;15 日
(D)都 15 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75
統計:A(2),B(6),C(5),D(2),E(0)

用户評論

【用戶】章魚燒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水利法第34條(申請之駁回與公告)  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十日內附具理由駁回申請;認為適當者,應即於審查完畢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一、揭示於申請登記之水權所在顯著地方。   二、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地方。   前項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