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章魚燒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水利法第63條之3(灌溉事業設施範圍核定公告後之禁止行為) 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由興辦人劃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禁止下列行為: (B)一、填塞圳路。 二、毀損埤池、圳路或附屬建造物。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D)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C)五、採取或堆置土石。 六、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或養殖水產物。 七、其他妨礙灌溉設施安全之行為。 (A)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