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主管機關受理水權登記申請後,經審查認為適當者,應予公告,其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幾日?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8161
統計:A(20),B(295),C(6),D(80),E(0)

用户評論

【用戶】王瑋諠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受理水權申請後,主關機關審查,審查後10日內作成決定,若駁回申請,應附具理由書。若同意,通知申請人,並一、公開揭示於水權所在地顯著之處。 ( EX 在水權地立告示牌,說明此水權已有人申請並核准。)二、揭示於主關機關公告處。 ( EX 於布告欄 或是 政府網站 )公告揭示 期間 不得少於 15日 ,此15日 亦是 利害關係人 救濟期間 。

【用戶】心願成就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水利法34條

【用戶】章魚燒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第34條(申請之駁回與公告)  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十日內附具理由駁回申請;認為適當者,應即於審查完畢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一、揭示於申請登記之水權所在顯著地方。   二、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地方。   前項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用戶】王瑋諠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受理水權申請後,主關機關審查,審查後10日內作成決定,若駁回申請,應附具理由書。若同意,通知申請人,並一、公開揭示於水權所在地顯著之處。     ( EX 在水權地立告示牌,說明此水權已有人申請並核准。)二、揭示於主關機關公告處。 ( EX 於布告欄 或是 政府網站 )公告揭示 期間 不得少於 15日 ,此15日 亦是 利害關係人 救濟期間 。

【用戶】心願成就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水利法34條

【用戶】章魚燒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第34條(申請之駁回與公告)  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十日內附具理由駁回申請;認為適當者,應即於審查完畢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一、揭示於申請登記之水權所在顯著地方。   二、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地方。   前項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用戶】王瑋諠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受理水權申請後,主關機關審查,審查後10日內作成決定,若駁回申請,應附具理由書。若同意,通知申請人,並一、公開揭示於水權所在地顯著之處。     ( EX 在水權地立告示牌,說明此水權已有人申請並核准。)二、揭示於主關機關公告處。 ( EX 於布告欄 或是 政府網站 )公告揭示 期間 不得少於 15日 ,此15日 亦是 利害關係人 救濟期間 。

【用戶】章魚燒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第34條(申請之駁回與公告)  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十日內附具理由駁回申請;認為適當者,應即於審查完畢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一、揭示於申請登記之水權所在顯著地方。   二、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地方。   前項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