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多少的罰鍰,且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 元,不得超過新臺幣 15,000 元?
(A)1%
(B)2%
(C)3%
(D)4%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9519
統計:A(297),B(64),C(61),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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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阿土伯】評論

第 48 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