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126 5年(B)125 15年(C)365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D)127 2年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下列何種契約其請求權時效為15 年? (A)不動產租金之請求權 → 請求權時效為「5」年。~解析 :「大樓管理費」、「報費」、「不動產租金」、「工資」等「請求權」,均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適用短期時效「5年」。(B)消費借貸之返還請求權→ 請求權時效為「15」年。~解析 :(1) 民法第348條所謂之買賣,其請求權時效除非屬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列『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出賣人之價金給付請求權,依據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155號判例要旨:「民法第127條第八款所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蓋此項...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精修 : 【民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一) 按一般請求權之時效:依據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準此,一般請求權之時效,如法律並無另為規定較短者,均為15年。例如:(1) 民法第348條所謂之買賣,其請求權時效除非屬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列『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出賣人之價金給付請求權,依據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155號判例要旨:「民法第127條第八款所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蓋此項代價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之交易,故賦與較短之時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