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an Dine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施行,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爰依據上開規定,訂定「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