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橙汁】評論
樓上講的應該只是告訴程序直接向法院:自訴向檢查署:告訴這題應該是甲這些行為已經造成明顯的侵權行為了扯到權力義務,我們當然以民事來辦!不知道這樣說對嗎@@
【音樂能美化心靈】評論
法院判決禁止甲再打電話給乙
【Jay Liao】評論
看似家庭暴力保護令
【謝東晉】評論
所以「禁止甲再打電話給乙」是屬於強制執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