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書面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B)蒐集之資料,應列為機密文件,專案建檔
(C)經遴選為第三人者,得給予必要之證明文件
(D)期間最長不得逾 3 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8854
統計:A(427),B(112),C(39),D(33),E(0)

用户評論

Cathy Peng】評論

A  第2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陳依汎】評論

(D)第六條:不得逾一年,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寫了再說】評論

第2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第11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列為極機密文件,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第6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