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y Peng】評論
A 第2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陳依汎】評論
(D)第六條:不得逾一年,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寫了再說】評論
第2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第11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列為極機密文件,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第6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