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評論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定之罰鍰,主管機關得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人員協助執行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GRACE】評論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46 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