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關於行政訴訟法上程序休止的敘述,何者錯誤?
(A)只有一造延誤言詞辯論期日也可以成立
(B)不得超過四個月否則視為撤回其訴
(C)行政法院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D)可分為明示合意與擬制合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6135
統計:A(117),B(36),C(25),D(11),E(0)

用户評論

Amoy】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85條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行政法院依前項但書規定續行訴訟,兩造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行政法院認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自該期日起,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