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益萱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平衡原則」。
【用戶】Omen Hsia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一)適當性原則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謂行為不超越現實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衡量性原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質言之,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二)比例原則是作為人民之自由權利不受公權力的不當限制與侵害之準繩;是一種「目的─手段」的關係。目前在公法上廣泛被使用,並且承認其具有憲法位階,對國家權力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等之行使,都適用比例原則。 1、廣義的內涵: 可稱為禁止過當原則,其內涵為適當性原則和必要性原則,即干涉與介入之手段必須適於達成所欲完成之目標,同時其手段應為必要,以使目的能具體完成。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