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雙向道路行駛,而無標誌、標線規定者,應於(A)最內側車道行駛(B)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C)無規定。
116 夜間會車時應(A)使用近光燈(B)使用遠光燈(C)無規定。
117 機車附載物品,高度不可超過駕駛人(A)頭部(B)肩部(C)腰部。
118 機車附載物品,寬度不可超過車輛把手外緣(A)10 公分(B)2 公尺(C)1公尺半。
119 機車駕駛人,在行車前(A)須檢查車輛各部機件(B)車輛性能良好,不必檢查 (C)無規定。
120 重型機車,附載物品重量,不得超過(A)50 公斤(B)80 公斤(C)90 公斤。
121 機車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行車速度每小時(A)不得超過 20公里(B)不得超過 30 公里(C)不得超過 40 公里。
122 騎乘機車(A)不必戴用安全帽(B)為求安全應戴安全帽(C)法令規定不必戴安全帽。
123 機車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A)50 公里(B)40 公里(C)30 公里。
124 機車夜間在照明清楚之市區行駛(A)使用近光燈(B)可用遠光燈(C)可以關燈。
125 機車行車前(A)隨車工具需準備齊全(B)機車輕便不需攜帶(C)並無規定。
126 機車同一方向行駛時,後車與前車(A)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B)不需保持距離(C)應平行前進。
127 下坡行駛時(A)可以關閉電門,空檔滑行(B)不得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C)無規定。
128 各種燈光損壞或不全,(A)不影響行車安全 (B)影響行車安全甚大(C)照常行駛。
129 在鐵路平交道、交岔路口、快車道、行人穿越道(A)可以停車(B)可以臨時停車(C)不得臨時停車。
130 機車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單行道行駛,應在(A)最左、右車道行駛(B)只能在最右車道行駛(C)任何車道均可行駛。
131 機車在道路行駛(A)不受交通標誌之限制(B)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C)標誌等與機車無關,不必理會。
132 行人穿越道上(A)可以停車(B)不得臨時停車 (C)無規定。
133 機車行車速度,依標誌之規定行駛,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A)40 公里(B)50 公里(C)60 公里。
134 按鳴喇叭的時間,每次(A)不得超過二秒鐘(B)不得超過一秒鐘(C)不得超過半秒鐘。
135 機車駕駛人患病影響安全駕駛、或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者,(A)不得開車(B)照常可以駕駛(C)開車時不可太快。
136 聞有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應該(A)不須避讓(B)只要不跨線行駛,就不必避讓(C)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
137 騎乘機車,防護身體最重要的裝備是(A)寬皮帶(B)安全帽(C)防風眼鏡。
138 駕駛機車起駛前(A)應顯示方向燈, 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B)看側方有無車輛通過(C)看清前方路面。
139 機車附載物品,長度規定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A)半公尺(B)1 公尺(C)3 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