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害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 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但陪同人為本條例所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
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於案件偵查、審判中,已經合法訊問,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故是類案件被害人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者,被告於審判中不得聲請傳訊被害人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被害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或偵查、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
六、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另犯其他之罪,應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再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5條規定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A)O(B
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第2項意圖營利引誘、容留、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屬於形式犯,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不問被
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處罰以宣傳品、電信、網際網路等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訊息者,處罰對象包括以前述訊息使兒童或少年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