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A)非易燃、非毒性氣體不屬於危險物品。(B)非易燃、非毒性之壓縮氣體屬於危險物品。
119(A)有不相容混觸危險之物質不可一同裝載。 (B)有不相容混觸危險之物質,只要經過適度的包裝或隔離,可一同裝載。
54(A)使用移動式製造設備從事液化石油氣之灌裝、卸收作業中如遇有雷電應停止作業。(B)使用移動式製造設備從事液化石油氣之灌裝、卸收作業中遇有雷電可繼續作業。
55(A)腐蝕性物質以PH值代表物質之酸鹼度,PH值低於7表示鹼性,PH值高於7表示酸性。(B)腐蝕性物質以PH值代表物質之酸鹼度,PH值高於7表示鹼性,PH值低於7表示酸性。
56(A)消防人員進入火場滅火或救人,配戴空氣安全面具主要目的是防火。(B)消防人員進入火場滅火或救人,配戴空氣安全面具主要目的是預防缺氧。
120(A)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依規定之運輸路線及時間行駛。 (B)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行駛道路時可任意行駛各道路,不必依據主管機關核定之路線行駛。
57(A)如僅關閉閥具就可以防止洩漏意外時,仍應視危險物品之性質穿著防護具後再進行。(B)不論任何危險物品,如僅關閉閥具就可以防止洩漏意外時,應不計個人安危即予關閉。
121(A)車輛依運送人員經驗實施車輛保養。(B)如果運送人員具有正確的安全駕駛態度、足夠的安全駕駛知能及能落實車輛保養檢查,必可減少交通事故及預防危險物品災害。
122(A)緊急應變指南之處理原則僅屬建議性質,提供大多數事故中參考引用。(B)緊急應變指南之處理原則提供事故應用最後處理規定。
123(A)運送過程中如發生危險物品洩漏,應檢查其洩漏部位,加以適當處理。(B)運送過程中如發生危險物品洩漏,應即將車輛開回檢查。
58(A)處理涉及水反應之化學物質,考慮現場位置、下雨、接近之路線,至於風向、風速則不影響。(B)處理涉及水反應之化學物質,應考慮現場位置、下雨、接近之路線及如何有效控制其洩漏或火災之一切可用物品。
59(A)有機過氧化物具有分解爆炸、迅速燃燒、對撞擊或磨擦敏感等性質。(B)惰性氣體具有分解爆炸、迅速燃燒、對撞擊或磨擦敏感等性質。
60(A)燃料(可燃性物質)、氮氣(空氣)與熱能(溫度)合稱為燃燒之三要素。(B)燃料(可燃性物質)、氧氣(空氣)與熱能(溫度)合稱為燃燒之三要素。
124(A)適當個人防護裝備,可保護作業與身體安全。 (B)個人防護裝備.只要可以保護安全即可.不必考慮是否會妨害個人之行動或身體。
61(A)爆炸界限即為爆炸範圍。(B)爆炸界限即為爆炸溫度。
125(A)滅火時應考量有效射程距離外滅火。(B)滅火時應考量有效射程距離,儘可能接近火源,採取低姿勢。
126(A)火災之防止對策無需管制空氣侵入可燃物之設備內。(B)火災之防止對策主要在於防止著火源著火,即防止可燃物洩漏或防止空氣侵入盛裝可燃物之設備內。
62(A)危險物品運送途中,遇惡劣天候時,為趕時間,應繼續行駛不必顧慮。(B)危險物品運送途中,遇惡劣天候時,應停放適當地點,不得繼續行駛。
127(A)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依交通法令規定標示。(B)裝運危險物品的車輛要按GHS規定加以標示。
63(A)每一種化學物質只有一個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B)每一種化學物質都有一個聯合國編號。
128(A)進入廠區應穿戴之防護具為:安全帽、安全眼鏡與安全鞋。(B)進入一般化學物品廠區應穿戴之防護具為A級防護衣。
64(A)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後方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示牌。(B)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
65(A)物質經由口腔進入人體危害途徑,是最容易的,也是最難控制的。(B)物質經由呼吸進入人體危害途徑,是最容易的,也是最難控制的。
129(A)道路運送計畫書與臨時通行證中對於行程規劃詳實,司機應隨車攜帶並按計畫路線行駛,行前則無須對於路線作過多的研究。(B)道路運送計畫書與臨時通行證中對於行程規劃詳實,司機應隨車攜帶並按計畫路線
130(A)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每邊不得少於20公分。(B)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每邊不得少於30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