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4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為提升效率,得採不公告之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A)O(B)X
355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A)O(B)X
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應將招標資訊公開於: (A)工程會之政府採購資訊網路及政府採購公報 。 (B)工程會之政府採購資訊網路公開取得書面企劃書。 (C)工程會之政
187 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A)O(B)X
1215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公營事業。(A)O(B)X
1112 共同供應契約一經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任何機關均可利用,得標廠商不得拒絕。(A)O(B)X
356 機關辦理研究發展案,應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辦理,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A)O(B)X
42 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有趕工之必要時,機關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A)O(B)X
1007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將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A)O(B)X
1008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連帶承擔。(A)O(B)X
1009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分包廠商自行承擔。(A)O(B)X
265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放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應一併開放予大陸地區廠商參與。(A)O(B)X
266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A)O(B)X
188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如機關內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則需指定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會同監辦。(A)O(B)X
43 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如有趕工之必要,機關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A)O(B)X
8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採購法規定以不超過幾家為原則? (A)5家。 (B)3家。 (C)6家。 (D)由機關決定。
1216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得不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A)O(B)X
1217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如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得免計之。(A)O(B)X
1010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A)O(B)X
1218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A)O(B)X
1011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A)O(B)X
35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得免議價程序。(A)O(B)X
1113 共同供應契約已載明適用機關得不利用該契約,適用機關仍應將不利用該契約之正當理由通知訂約機關。(A)O(B)X
35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得免議價程序。(A)O(B)X
1114 共同供應契約已載明適用機關得不利用該契約者,從其規定,無需通知訂約機關。(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