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5(A)O(B)X機關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者,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之規定。
496(A)O(B)X機關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委託廠商辦理整體性資訊服務者,其契約期間最長不得逾五年。
497(A)O(B)X機關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委託廠商辦理整體性資訊服務者,其契約期間最長不得逾十年。
498(A)O(B)X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得免收押標金,但決標後應收取保證金。
499(A)O(B)X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500(A)O(B)X關於委任律師代為訴訟,雖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專業服務,惟其委任對象之選定,係依訴訟法程序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採購法。
1002 國內汽柴油價格之調整,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第63條(A)O(B)X
1003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第63條(A)O(B)X
1004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下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機關之額外支出;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機關求償之金額;採購標的延後
1005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不包括機關之額外支出。第63條(A)O(B)X
1006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第63條(A)O(B)X
1007 國內汽柴油價格之調整,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第63條(A)O(B)X
1008 機關得於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第63條(A)O(B)X
1009 採購契約要項敘明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機關如未擇訂於契約,仍屬有效,對訂約廠商有拘束力。第63條(A)O(B)X
1010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第64條(A)O(B)X
1011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包括其所失利益。第64條(A)O(B)X
1012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無需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第64條(A)O(B)X
1013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第64條(A)O(B)X
1015 採購法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65條(A)O(B)X
1016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即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第65條(A)O(B)X
1017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第65條(A)O(B)X
1018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分包。第65條(A)O(B)X
1019 採購法第65條所稱主要部分係指招標文件標價清單所列項目。第65條(A)O(B)X
1020 採購法所稱分包,指將招標文件標示應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65條(A)O(B)X
1021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如未於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違反其他法規規定,但不構成採購法所稱轉包。第65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