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A)O
196 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之異質採購,依採購法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得採行之決標原則,除最有利標外,尚包括評分及格最低標。(A
203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發包決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機關以工程底價之百分之八十為建造費用計算應給付之設計、監造服務費用。但不得扣除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A)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