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2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工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第93條(A)O(B)X
1143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第93條(A)O(B)X
1144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利用該契約採購。第93條(A)O(B)X
1145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如不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除該契約另有約定外,須有正當理由,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第93條(A)O(B)X
1146 機關辦理評選,如成立11人之評選委員會,其外聘之專家學者只要有3人即可。第94條(A)O(B)X
1147 機關辦理評選,如成立11人之評選委員會,其外聘之專家學者至少4人。第94條(A)O(B)X
1148 機關成立7人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4人出席,因未達採購法第94條最少5人之規定,不得開會。第94條(A)O(B)X
1149 機關成立7人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4人出席,其中外聘委員2人,尚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第94條(A)O(B)X
1150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不訂底價決標原則辦理者,無論金額大小,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
1151 所有採購案之採購評選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第94條(A)O(B)X
1152 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
1153 採購評選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會議時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人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第94條(A)O(B)X
115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者,應就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第94條(A)O(B)X
1155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代理之。第94條(A)O(B)X
115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但最後一次會議紀錄如不及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得於取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由召集人簽認即可。第94條(A)O(B)X
115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第94條(A)O(B)X
1158 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第94條(A)O(B)X
1159 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須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第94條(A)O(B)X
1160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即可解密。第94條(A)O(B)X
1161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第94條(A)O(B)X
1162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不包括請假委員之姓名。第94條(A)O(B)X
1163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有:採購案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
1164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應由主(會)計或政風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第94條(A)O(B)X
1165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得由業務需求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經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第94條(A)O(B)X
116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以外之人員,不得列席。第94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