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違反採購法之規定,不得採行。第35條(A)O(B)X
814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並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第35條(A)O(B)X
815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第36條(A)O(B)X
60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工程採購,其委託屬工程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第5條(A)O(B)X
816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並對其人員之人數予以限制。第36條(A)O(B)X
817 機關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廠商須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第36條(A)O(B)X
61 營繕工程如採總價結算,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之保險額度辦理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應覈實支付。第6條(A)O(B)X
766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後,仍適用前揭規定。第31條(A)O(B)X
767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非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
818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不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第36條(A)O(B)X
768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
769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非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情形。第31條(A)O(B)X
770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及第101條第1項規定情形,其變更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後,不適用前揭規定。第31條(A)O(B)X
62 營繕工程如採總價結算,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第6條(A)O(B)X
819 新臺幣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第36條(A)O(B)X
63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但機關主會計及政風人員如有其他意見,採購人員應從其意見辦理。第6條(A)O(B)X
820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不得以與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第36條(A)O(B)X
64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機關主會計及政風人員應予尊重。第6條(A)O(B)X
65 招標文件未載明單價可調整之規定,則不得未經廠商同意擅改其單價。第6條(A)O(B)X
771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關不可於招標文件中增列其他情形。如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不得逕依該條規定處理。第31條(A)O(B)X
772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關不可於招標文件中增列其他情形。如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得逕依該條規定處理。第31條(A)O(B)X
773 機關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將廠商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應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發還押標金。第31條(A)O(B)X
774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正本之資格文件供查驗者,按逾期天數沒收一定比率之押標金。第31條(A)O(B)X
82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指資本總額。第36條(A)O(B)X
66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第6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