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依機關所定期限提出說明後,機關如認為該說明合理,則於通知最低標提出
1192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不訂底價決標原則辦理者,無論金額大小,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
112 機關辦理一契約價金為新臺幣1200萬元之財物採購,於履約期間發現須增購原契約已有之A項目新臺幣150萬元,並減購原契約已有之B項目新臺幣150萬元,屬「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