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應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開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A)O(B)X
75 委託研究發展其整體規劃部分於招標文件將執行事項列為擴充項目時,整體規劃部分之採購金額應將執行事項之預估金額計入。(A)O(B)X
207 採購法所稱財物,例如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等。但不包括權利。(A)O(B)X
208 公立學校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且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方得準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A)O(B)X
195 監造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事項,其屬應親自赴現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勘或出席會議者,得委請他人代理。(A)O(B)X
121 廠商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允許使用外文。(A)O(B)X
196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即使有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之工法,履約期間仍不得要求契約變更改變施工工法。(A)
209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A)O(B)X
122 機關考量標的特性及其實際需要,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不以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A)O(B
76 委託專業服務,其屬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A)O(B)X
197 機關工程履約期間辦理原有契約項目之變更追加,雖原單價施工條件已改變,惟因原契約已有單價,故應以原決標單價辦理始合理,不得另議單價。(A)O(B)X
210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A)O(B)X
198 依營造業法,營造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採購者,必須將加入營造公會之會員證作為投標廠商資格文件之一。(A)O(B)X
211 委託專業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付費用者,不必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A)O(B)X
212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紀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可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或收據,但不包括紀錄或報表。(A)O(B)X
199 機關辦理1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所載專業工程項目,廠商資格規定只允許綜合營造業投標,尚無不可。(A)O(B)X
213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紀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A)O(B)X
200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所稱「水管、電氣」,例如「空調工程」、「電梯工程」。(A)O(B)X
123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6張辦公沙發,契約訂明規格材質係人造皮,機關要求廠商改以小牛皮材質交貨,價差9萬元部分,則以附加額外項方式支付。(A)O(B)X
77 委託專業服務,其屬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A)O(B)X
124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6張辦公沙發,契約訂明規格材質係人造皮,機關採購需求係小牛皮材質,不應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A)O(B)X
125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6000萬元之財物採購,無需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A)O(B)X
214 廠商之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者,無須於契約中訂明各次付款條件及金額。(A)O(B)X
126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6000萬元之財物採購,除有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第2項之情形外,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A)O(B)X
78 勞務採購支給預付款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免收預付款還款保證金。(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