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機關辦理一契約價金為新臺幣1200萬元之財物採購,於履約期間發現須增購原契約已有之A項目新臺幣150萬元,並減購原契約已有之B項目新臺幣150萬元,屬「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
126.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應依所投標之項目
127.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
138. 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廠商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