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 機關合併辦理數種特殊性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為個案採選擇性招標,並採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3家以上合
148. 機關合併辦理數種特殊性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為個案採選擇性招標,並採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3家以上
157.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次數由開標主持人定之,不受3次之限制。
161.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依機關所定期限提出說明後,機關如認為該說明合理,則於通知最低標提
162.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依機關所定期限提出說明後,機關如認為該說明合理,則無需通知最低標
163.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機關不得重行評估,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
164.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
165. 底價6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500萬元,甲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主持決標人員得予同意,並退還其押標金。(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