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辦理廠商評選屬採購評選委員任務之一,爰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以該個別委員評選結果為準。(A)O(B)X
6.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經機關評估無利益衝突後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A)O(B)X
7.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縱使機關評估無利益衝突,仍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A)O(B)X
8.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應不得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A)O(B)X
9.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尚無違反採購法。(A)O(B)X
10. 為落實行政院以政策工具鼓勵企業加薪之施政目標,機關採評選方式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之評選(審)項目及評審標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及其配分。(A)O(B)X
11.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可免敘明理由列入會議紀錄。(A)O(B)X
12.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A)O(B)X
13. 機關辦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及格分數為70分,並規定過半數出席評選委員評定總分未達70分者,為不合格廠商。(A)O(B)X
14.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由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招標前成立。(A)O(B)X
15.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招標文件不得載明扣分機制。(A)O(B)X
16.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招標文件得載明扣分機制。(A)O(B)X
17. 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商業條款之履行有差異者,不得認定為異質之採購。(A)O(B)X
18. 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商業條款之履行有差異者,得認定為異質之採購。(A)O(B)X
19.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該審查以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為限。(A)O(B)X
20.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該審查不以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為限。(A)O(B)X
21.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評選項目如包括過去履約績效,其子項得包括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A)O(B)X
22.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A)O(B)X
23.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A)O(B)X
24. 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A)O(B)X
25. 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A)O(B)X
26.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A)O(B)X
27.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A)O(B)X
28.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正、副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A)O(B)X
29. 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