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有一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勞務採購,契約期間為1年,其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機關保留契約期滿得與得標廠商續約之權利」。現契約即將期滿,機關擬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原廠商辦理續約
113.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對於核准之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於完成採購前有調整必要或明顯不符合預期者,應即檢討原因、責任歸屬並採行相關配套措施,重行簽報核准。但已完成採購者無需重行簽報核准。(A)O(B
120.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營造業投標廠商之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如招標文件未載明不決標予該廠商,應予決標,並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該廠商如
122.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10萬元,但未明定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其後發生廠商得標後拒不簽約之情形,則該機關仍得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