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不得標示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
11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
121.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該通知函如已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文字,無需載明提出異議之期限。(A)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