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 雖招標文件未明確規定,但基於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之考量,採購機關並非不得逕為保留增購或後續擴充之權利。(A)O(B)X
156. 機關辦理委託監造服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招標,委託該案原規劃設計廠商辦理。(A)O(B)X
157. 機關就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經股東會通過同意該廠商參與本採購案投標之會議紀錄,屬特定資格之規定。(A)O(B)X
15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標的之採購,該等採購不包括為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之情形。(A)O(B)X
159. 雖然採購2種以上標的之數量不同,仍應將各標的之單價加總(不必考慮數量)辦理決標。(A)O(B)X
160. 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包括平底價),因機關年度預算有限,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須再減價後再決標。(A)O(B)X
16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為保障品質,可以指定僅採購進口品。(A)O(B)X
162. 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只要其承諾要繳交差額保證金,主標人即可當場先宣布決標,再由該商在限期內補交差額保證金。(A)O(B)X
163. 機關得以更換廠商將延誤工期為理由,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洽原供應廠商辦理採購。(A)O(B)X
164. 招標文件之規定簡明扼要即可,執行中如有爭議,均應以機關之解釋為準。(A)O(B)X
2.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及招標文件規定通知廠商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A)O(B)X
3. 機關辦理未經公開程序之採購,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A)O(B)X
4. 機關辦理未經公開程序之採購,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機關不得決標予該廠商。(A)O(B)X
5. 廠商與機關發生履約爭議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該會作成調解建議函送雙方,請雙方於一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建議,嗣廠商來文同意建議,機關遲未回復,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酌定一定期間命機
6. 某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公告上已載有「財物變賣公告」等文字,嗣投標廠商不服決標結果提出申訴,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應予受理。(A)O(B)X
7. 廠商提出採購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A)O(B)X
8.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書如指明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應一併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A)O(B)X
9.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書如指明機關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亦得一併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A)O(B)X
10. 廠商申請調解時,其請求事項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且未合意停止訴訟,為利爭議加速解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應受理。(A)O(B)X
11. 廠商申請調解時,其請求事項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且未合意停止訴訟,該調解案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不予受理。(A)O(B)X
12.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先確定該廠商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再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
13.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尚不必先確定該廠商是否提起行政
14.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A)O(B)X
15.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A)O(B)X
16. 小額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