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 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 (A)O(B)X
279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 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A)O(B)X
317 機關以議價方式辦理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財物採購,均得於招標 文件中規定得標後免收履約保證金。 (A)O(B)X
280 廠商總標價偏低但在底價七成以上,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採購法第58 條規定之擔保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差額。 (A)O(B)X
281 廠商總標價偏低但在底價七成以上,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採購法第58 條規定之擔保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八成之差額。 (A)O(B)X
282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 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含孳息),全部不發還。 (A)O(B)X
318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不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A)O(B)X
319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 (A)O(B)X
28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 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全部不發還。 (A)O(B)X
320 機關辦理簽約,應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A)O(B)X
284 廠商原係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即不得再向機關提出申請轉換保 證金繳納方式。 (A)O(B)X
321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A)O(B)X
32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收押標金、保證金。 (A)O(B)X
285 廠商原係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向機關提出申請轉換保證金方 式,且經機關同意,得改以政府公債繳納之。 (A)O(B)X
286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 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應由質 權人會同辦理。 (A)O(B)X
323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 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 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A)O(B)X
287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 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無需由 質權人會同辦理。 (A)O(B)X
324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 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不得接受。 (A)O(B)X
325 地方機關以中央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A)O(B)X
288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擇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一定金額,並以不逾 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A)O(B)X
326 地方機關以中央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A)O(B)X
28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擇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一定金額,並以不逾 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A)O(B)X
327 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如未使用機關預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 定。 (A)O(B)X
290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 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 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不併入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 商應繳納之
328 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縱未使用機關預算,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 定。 (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