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下列何種權利,不屬於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所得主張者:(A)終止權(B)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C)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D)另交無瑕疵之物之請求權
【評論內容】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評論主題】甲向乙購買一台電視,若契約別無約定時,該電視之利益及危險,自何時起,由甲承受負擔之?(A)交付給甲時起(B)交付給承攬運送人時起(C)買賣契約成立時起(D)乙通知甲,電視準備送交時起
【評論內容】第 373 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第 374 條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評論主題】甲委託 A 證券經紀商購買乙公司之股票,此時甲與A之間成立何種契約?(A)買賣契約(B)寄託契約(C)互易契約(D)行紀契約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576 條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
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