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育儒】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情形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A)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B)出租人出賣耕地時,耕地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C)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

【評論內容】

土34-1具債權效力;土104、107具物權效力。

債權效力: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物權效力: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得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評論主題】3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者情形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A)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B)出租人出賣耕地時,耕地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C)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

【評論內容】

土34-1具債權效力;土104、107具物權效力。

債權效力: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物權效力: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得主張買賣契約無效。

【評論主題】4.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相關他項權利時,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規定,下列何者不在前述他項權利之列?(A)

【評論內容】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無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