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就任意汽車保險而言, 有一女性被保險人, 倘其年齡為29 歲時, 請問其年齡 、性別係數為多少? (A)0.9(B)1.04(C)1.00(D)1.15。
【評論內容】男女25歲以上未滿30歲1.151.0430歲以上未滿60歲1.00.9060歲以上1.070.96
考古題p141 88、89
【評論主題】16.汽車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之「貨櫃」損失責任,於保險期間內之損失累計其賠償金額最高為幾倍? (A)保險金額之2 倍(B)保險價額之2 倍(C)保險金額之3 倍(D)保險價額之3 倍。
【評論內容】
物品/貨櫃損失責任於保險期間內之損失累計其賠償金額最高為保險金額之3倍
重點p26
【評論主題】7.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結構中之「安定基金提存率」應為多少? (A)0.1%(B)0.12% (C)0.15% (D)0.2% 。
【評論內容】
本保險費率結構
「資金收益率」為0%
「安定基金提存率」為0.2%
重點p17
【評論主題】2.下列何者不屬於汽車車體損失險乙式之承保範圈? (A)火災(B)碰撞、傾覆(C)爆炸(D)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評論內容】
車體險承保範圍
車對車碰撞車對物碰撞火災、爆炸、閃電、雷擊、拋擲物、墜落物第三者非善意之行為甲式⭕⭕⭕⭕乙式⭕⭕⭕丙式⭕【評論主題】1.就任意汽車保險而言, 有一女性被保險人, 倘其年齡為29 歲時, 請問其年齡 、性別係數為多少? (A)0.9(B)1.04(C)1.00(D)1.15。
【評論內容】男女25歲以上未滿30歲1.151.0430歲以上未滿60歲1.00.9060歲以上1.070.96
考古題p141 88、89
【評論主題】42.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之規定,在特定情形時,公務機關得拒絕將其蒐集之個人資料,供當事人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下列何者不屬於該特定情形?(A)妨害國家安全 (B)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C
【評論內容】個§10
【評論主題】57。下列何者非正當防衛之要件:(A)侵害須限於防衛自己之權利(B)侵害須屬不法(C)侵害須為人之行為(D)侵害須處於「現在」之時間點上
【評論內容】快考試了,沒有時間再來分類只想快點熟悉題目^^||
【評論主題】60 稽查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物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是屬於下列何者之職掌?(A)法務部(B)內政部(C)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D)審計部
【評論內容】監察院組織法第四條
【評論主題】17.下列何者為李維特(Leavitt)所提出之組織改變三個途徑?(A)結構性改變、行為性改變、科技性改變(B)自主性改變、結構性改變、科技性改變(C)自主性改變、行為性改變、結構性改變(D)結構性改
【評論內容】李維特(Leavitt)認為進行組織變革有三大途徑: 行為、技術、 結構
【評論主題】13.存貨周轉率係屬於:(A)短期償債能力分析(B)長期償債能力分析(C)獲利能力分析(D)生產能力分析
【評論內容】請問生產能力分析有哪些呢?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公務員?(A) 農田水利會會長 (B) 台電公司之承辦採購人員 (C) 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局長 (D) 高雄市政府僱用之保全人員
【評論內容】現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公務員,學理上稱為「授權公務員」。立法理由說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立學校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的「授權公務員」。因學者及偵查、審判機關對於公立大學教授執行國科會等機構委託或補助研究經費採購器材時的法律地位如何?頗多爭論;且本件二審檢察官對於原判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法條,也有不同意見,與被告林昭任、林華經、趙慶寬(後2人係廠商)等均提起上訴。為使「授權公務員」的定義明確化,被告林昭任的選任辯護人請求開庭行言詞辯論,經合議庭評議後,認為有就「授權公務員」的重大法律爭議等事項加以查明的必要,故先開庭行準...
【評論主題】10下圖中,MC、AVC與ATC為某一完全競爭廠商之邊際成本線、平均變動成本線與平均總成本線。廠商的短期供給線為: (A)a→b→c→d(B)b→c→d(C)c→d(D)b→e
【評論內容】廠商之短期供給曲線:AVC以上之MC曲線
【評論主題】三、氫原子的波函數,以球坐標系統可以表示為兩個部分(半徑方向部分,徑向函數,與經緯角度部分,經緯函數)的函數的乘積)1s 軌道,對應 n = 1, l = 0, ml = 0。已經標準化的徑向函數與經
【評論內容】這題為什麼要刪除呢?
【評論主題】二、國道高速公路即將於明年(102 年)全面改為計程收費,試從高速公路用路人之使用頻率及旅次長度此兩向度的組合,加以說明其對用路人、高速公路、地區道路及環境之影響,並請針對影響顯著之組合進一步研擬相關
【評論內容】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第 22 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 24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