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rbrobin Hua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期日及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A)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B)民國100 年2 月1 日訂立買賣契約,約定五日內付款。屆滿之日,即為民國100 年2 月6 日(C)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租期至民國

【評論內容】(D)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租期從民國100 年1 月18 日"起算"六個月,該契約之終止日即為民國100 年7 月18 日,因起算日是民國100 年1 月18 日,終止日算到相當日前1日為民國1.....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期日及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A)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B)民國100 年2 月1 日訂立買賣契約,約定五日內付款。屆滿之日,即為民國100 年2 月6 日(C)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租期至民國

【評論內容】(D)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租期從民國100 年1 月18 日"起算"六個月,該契約之終止日即為民國100 年7 月18 日,因起算日是民國100 年1 月18 日,終止日算到相當日前1日為民國1.....

【評論主題】勞工甲於到職後,公司一直未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致甲發生職業災害無法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此時,甲向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最有利主張為何?(A)因該公司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B)因該公司故意以背

【評論內容】不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 )?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評論主題】勞工甲於到職後,公司一直未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致甲發生職業災害無法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此時,甲向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最有利主張為何?(A)因該公司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B)因該公司故意以背

【評論內容】不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 )?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評論主題】勞工甲於到職後,公司一直未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致甲發生職業災害無法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此時,甲向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最有利主張為何?(A)因該公司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B)因該公司故意以背

【評論內容】不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 )?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評論主題】下列有關期日及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A)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B)民國100 年2 月1 日訂立買賣契約,約定五日內付款。屆滿之日,即為民國100 年2 月6 日(C)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租期至民國

【評論內容】(D)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租期從民國100 年1 月18 日"起算"六個月,該契約之終止日即為民國100 年7 月18 日,因起算日是民國100 年1 月18 日,終止日算到相當日前1日為民國100 年7 月17日.........但如果為民國100 年1 月18 日"起"六個月,起算日是民國100 年1 月19 日,終止日算到前1日為民國100 年7 月18日這個應該是陷阱題....

【評論主題】契約解除,受領之給付物為金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回復原狀時,所受領之金錢應如何處理?(A)全額返還,無庸附加利息(B)加倍返還,無庸附加利息(C)全額返還,同時附加利息(D)加倍返還,同時附加利息

【評論內容】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下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評論主題】勞工甲於到職後,公司一直未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致甲發生職業災害無法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此時,甲向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最有利主張為何?(A)因該公司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B)因該公司故意以背

【評論內容】不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 )?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評論主題】【題組】(三)請說明上述兩個案例下,InN的差異何在?理由為何?【7 分】

【評論內容】人民不能直接提案,但可以透過請願的方式

【評論主題】三、何謂本名?依姓名條例之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得申請改名?(25 分)

【評論內容】樓上的解析(D)好像怪怪的....另外(C)受輔助宣告之人應也有規定

第七十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第七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