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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財產上利益?(A)動產(B)債權(C)有價證券(D)關係人之任用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04條(利益之定義)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