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py】評論
C --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
【HC】評論
A. 執行業務的顧問禁止B. 服務法a. 14-2C. 經由服務機關 a. 14-2s2D. a. 14-2s3
【937 Joy】評論
第 14 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第 14-1 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第 14-2 條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第 14-3 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lilac0391】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1 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A)第 14-2 條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B)第 14-3 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B) (C)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