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世豪】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9 有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各款流氓行為逾多久時間,警察機關不得提報、認定或移送法院審理?(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評論內容】檢肅流氓條例,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2321 號令公布廢止

【評論主題】26 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以竊盜方法,持有警察人員所配發之警用手槍者,得加重其刑至下列何種程度?(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不得加重其刑

【評論內容】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 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43.法規經公布廢止之日起,至何時失效?(A)當日(B)第二日(C)第三日(D)立即失效

【評論內容】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 (廢止程序及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