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n Change Wu】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7.郵件遞交收件人時,下列何者非不得以「毀損論」之要件?(A)封面無破裂痕跡(B)重量亦未減少(C)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D)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

【評論內容】

郵政法第32條

第一項不得以損毀論:

1.封面無破裂痕跡(寄杯子都不會講喔)2.重量沒減少3.重量有減少,但是係該物質性質的關係(啊!如果郵件寄"哈根打死",你想郵局會賠嗎?)。

第二項不得以損失論:

如因時間或市場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已損失論。(運送貨物才郵局才賺你多少錢,如因時間或市場變動而減損都要郵局賠,老早就就倒了,我們也不用浪費時間考了)

題目問:郵件遞交收件人時

下列何者非不得以「毀損論」之要件?就是郵政法第32條第一項。第二項是損失論

【評論主題】7.郵件遞交收件人時,下列何者非不得以「毀損論」之要件?(A)封面無破裂痕跡(B)重量亦未減少(C)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D)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

【評論內容】

郵政法第32條

第一項不得以損毀論:

1.封面無破裂痕跡(寄杯子都不會講喔)2.重量沒減少3.重量有減少,但是係該物質性質的關係(啊!如果郵件寄"哈根打死",你想郵局會賠嗎?)。

第二項不得以損失論:

如因時間或市場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已損失論。(運送貨物才郵局才賺你多少錢,如因時間或市場變動而減損都要郵局賠,老早就就倒了,我們也不用浪費時間考了)

題目問:郵件遞交收件人時

下列何者非不得以「毀損論」之要件?就是郵政法第32條第一項。第二項是損失論

【評論主題】55.下列有關郵件投遞作業,何者錯誤?(A)收件人親自領取招領之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或簽署全名代替蓋章(B)寄交機關、公司、行號等內之負責人、員工或由其轉交

【評論內容】

A.或 ;得 (郵政營業規章164條第一項第一款)

B.報值信函;掛號郵件(郵政營業規章165條第一項)

C.(郵政營業規章163條第一項第三款)

D. (郵政營業規章164條第一項第四款)

【評論主題】2.國內包裹每件重量不得超過幾公斤?(A)十公斤(B)二十公斤(C)三十公斤(D)四十公斤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5-1條第二項第二款:單件不逾20 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150cm之包裹

【評論主題】33.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是以,103 年 6 月 16 日通知招領之掛號郵件,其招領到期日為何?(A) 103 年 6

【評論內容】

郵件處理規則50  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15日

6月16日+1日(次日)=6月17日+15日=7月1日,樓上同學你的千華,他說是招領一個月,一嘛,就是你看錯,二嘛,翻翻法條 ,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應該淺顯明白,應該不用向交通部函釋吧!

【評論主題】34.國內郵件查詢期限為何,逾該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A)交寄之日起 3 個月 (B)交寄之次日起 3 個月(C)交寄之日起 6 個月 (D)交寄之次日起 6 個月

【評論內容】

整理就不會搞混啦:

1.查詢期限:國內-自交寄日6個月

                  國外-自交寄次日6個月(有時差未避免爭議再給一天)

2.補償請求權:6個月(寄件人或收件人)

-----------------------------------------------都6個月

3.補償金請求權:5年(受領補償金之人)=民法1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