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蕭碧珺】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司法院於釋字第 618 號解釋宣告合憲,主要理由

【評論內容】釋字第618號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評論主題】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8 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A)公務人員職務之保障 (B)公務人員身分及官等之保障(C)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 (D)公務人員俸給與退休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身分及官等之保障(釋字323、釋字483)

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釋字611)

公務人員俸給與退休金之保障(釋字483)

【評論主題】5 我國憲法修改之程序,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憲法修正案,須經總統及行政院院長之副署(B)憲法修正案,應公告半年(C)憲法修正案,應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

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2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部分,司法院於釋字第 618 號解釋宣告合憲,主要理由

【評論內容】釋字第618號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評論主題】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18 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A)公務人員職務之保障 (B)公務人員身分及官等之保障(C)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 (D)公務人員俸給與退休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身分及官等之保障(釋字323、釋字483)

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釋字611)

公務人員俸給與退休金之保障(釋字483)

【評論主題】5 我國憲法修改之程序,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憲法修正案,須經總統及行政院院長之副署(B)憲法修正案,應公告半年(C)憲法修正案,應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

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題組】 ⑸ RCN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台灣)國籍法---民國95年01月27日修正

第10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