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3.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係由何單 位定之。 (A)行政院 (B)警政署 (C)各級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第 11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55.警察人員未依規定使用警械,致人受傷之醫療費標準訂定屬 (A)行政院 (B)立法院 (C)警政署 (D)內政部 之權限。
【評論內容】第 11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62.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內規定警槍有五類規格,下列何者「非」屬於警槍 種類: (A)各式手槍 (B)瓦斯槍 (C)輕機槍 (D)無後座力砲。
【評論內容】答案應為B。
【評論主題】129.下列何者為經內政部公告查禁之刀械? (A)蝴蝶刀 (B)鴛鴦刀 (C)藍波刀 (D)彈簧刀。
【評論內容】第四條(槍砲、彈藥、刀械之意義)【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一款~§8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評論主題】073.下列對於集會遊行糾察員之敘述,何者有誤? (A)集會遊行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B)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配戴「糾察員」字樣之臂章 (C)糾察員必須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評論內容】二十歲
【評論主題】249.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折抵拘留罰 (A)留置 (B)罰緩 (C)沒入 (D)罰役。
【評論內容】留置已刪。
【評論主題】95.警察為防止犯罪,得在其主管長官指定之路檢點,對於合理懷疑有犯罪之虞者,實施身分 查證,試問上述「主管長官」之職務可能為下列何者? (A)帶班巡邏之巡官 (D)分駐(派)所所長 (C)地區警察分局
【評論內容】依警執法第六條,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派出所為單位而非機關,警察分局為最下層之機關,故分局長以上始有機關主管長官之謂。
【評論主題】1.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異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 (B)其標的以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有瑕疵者為限 (C)須以書面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D)由上級機關作成異議決定
【評論內容】第 2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評論主題】三、說明下列昆蟲的危害作物、生活習性及危害特徵:(20 分)【題組】⑴ Nilaparvata lugens(Stal)
【評論內容】銓敘:指銓定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條件,依法敘定其等級俸給之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