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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第20條第1項: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A)前項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B)(C)集會遊行法第10條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一、未滿二十歲者。(D)集會遊行法第21條第2項: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