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異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
(B)其標的以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有瑕疵者為限
(C)須以書面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D)由上級機關作成異議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0903
統計:A(429),B(26),C(23),D(9),E(0)

用户評論

【用戶】張文欣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2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