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rs Zhe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0. 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附屬事業之經營(A)可自行決定 (B)需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 (C)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D)以上皆可。

【評論內容】大眾捷運法 第37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評論主題】2. 捷運系統運價率計算公式由下列何者機關負責擬定(A)營運機構 (B)地方主管機關 (C)中央主管機關 (D)行政院。

【評論內容】大眾捷運法 第29條:大眾捷運系統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變更時亦同。

【評論主題】5. 乘客無票、持用失效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需付(A)5 倍之違約金 (B)10 倍之違約金 (C)15 倍之違約金 (D)50 倍之違約金。

【評論內容】大眾捷運法 第49條: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五十倍之違約金。

【評論主題】3. 對捷運系統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應實施定期或臨時檢查,負責檢查之單位為(A)營運機構 (B)捷運監理單位 (C)地方主管機關 (D)中央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大眾捷運法 第42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人員,應予有效之訓練與管理,使其確切瞭解並嚴格執行法令之規定;對其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況,應施行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評論主題】20 監察院對於下列何者並無提出彈劾案之權?(A)監察委員(B)考試委員(C)立法委員(D)司法院大法官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

 第三項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第四項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立委可經由人民罷免(因為直接民選),無法彈劾: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3 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評論主題】16.下列何種人員不受任期之保障? (A) 考試委員 (B) 司法院大法官 (C)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D) 監察委員

【評論內容】

大法官: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代表大法官有8年任期之保障。

"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指正副院長這個職務,沒有任期之保障,總統隨時可提請立院換人。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因為大法官成員有法官與職業學者,在此是指法官這個身分才有終身職保障;大法官任期是八年,非終身職。

【評論主題】20.提審是保障何種自由? (A) 信仰 (B) 結社 (C) 人身 (D) 遷徙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 第八條 (人身自由)

第一項: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略)。

第二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第三項: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指提審之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評論主題】某國中因該校學生甲有習慣性翹課之情形,校方為了輔導其偏差行為,請求該管少年法庭調查處理,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做成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裁定。【題組】承審法官如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違憲,

【評論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評論主題】1.總統應於收到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之後多少天之內公布之?(A)5天(B)10天(C)15天(D)20天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 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評論主題】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為依公司法設立之何種組織型態?(A)獨資企業 (B)合夥企業 (C)股份有限公司 (D)無限公司

【評論內容】大捷法第26條 前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評論主題】6.________________ Our government needs some experts to work on the best s_______y for dealing with

【評論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29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十五條所明定。商標專用權屬於人民財產權之一種,亦在憲法保障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