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1 甲乙為夫妻,欲收養丙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收養原則上共同為之,但例外可以單獨為之 (B)甲乙雙方年齡皆須大於丙 20 歲以上(C)丙男如為乙之子,仍須雙方收養之 (D)丙男如為甲親弟之子,

【評論內容】第 1073 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第 1074 條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