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你!】評論
第 1073 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第 1074 條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AdaC】評論
不好意思,看了好久還是好困惑····請問,輩分相當是指為同一輩嗎?丙若為甲親弟之子,不就和甲輩分不相當了嗎?
【crucialadept】評論
輩分不相當,例如說 : 一位爺爺分別有兒子跟孫子,如果爺爺收養孫子,會變成兒子跟孫子成為兄弟,這樣會混淆輩分。
【@@】評論
丙若為甲親弟之子,不就和甲輩分不相當了嗎?回樓上:這樣輩份相當喔,和弟弟間為旁系血親2親等也就是你和兄弟姊妹間都是平輩